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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2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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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490元、第二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24元、第二档22元、第三档20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四、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https://www.zj.gov.cn/art/2024/1/15/art_1229017138_2510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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