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市、县、自治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管控围填海的决策部署,保护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发24号文)和《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范围内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退还海域使用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相关政策
(一)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退还海域使用金项目以自然资源部围填海现状调查确定的相关项目为准。
(二)国发24号文出台前已批准填海且已办理填海竣工验收的项目,其未填海成陆部分不予退还海域使用金。
(三)国发24号文出台前已批准填海但尚未办理填海竣工验收的项目,按以下情形处理:
1.不再继续填海的,根据已填海成陆部分少于批准填海面积的差额,按当时执行的征收标准相应退还海域使用金。
2.经批准可继续填海的项目,按优化方案办理变更登记的,根据变更后的填海面积少于原批准填海面积的差额,按当时执行的征收标准相应退还海域使用金。
3.被确定为房地产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或市县未申报“不属于低水平重复建设”评估论证的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其已批准填海但未填海成陆部分或国发24号文出台后新增填海成陆部分的海域(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对其收回部分,按当时执行的征收标准相应退还海域使用金。
(四)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涉及退款的用海面积,属于海域使用权变更情形的,为变更前后海域使用权证记载的填海面积差额;属于海域使用权注销情形的,为注销海域使用权证记载的填海面积。具体由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
(五)不再继续填海且属于取得海域使用权时已免缴海域使用金、未填部分未缴纳海域使用金或地方政府未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直接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情形的,不退还海域使用金。
二、前置程序
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作为退还海域使用金的前置程序。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竣工验收。已实施部分填海且不再继续填海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因填海工程整改等其他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未填部分的面积以提交验收申请时的测量面积为准。
(二)变更或注销登记。省和市县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人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填海竣工验收文件或测量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项目处置有关事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1958号)要求,可继续填海且按经批准的优化方案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提供有关政府同意项目用海方案调整的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
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提交放弃海域使用权的书面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海域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收回决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三、申请退还程序
(一)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2024年11月30日之前,向所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市县资规部门”)提交退还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不受理。不涉及市县分成海域使用金退还的项目,由市县资规部门告知申请人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资规厅提交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退还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含退还理由、退还数额等内容。
2.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3.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相关材料。
4.海域使用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5.期限内完成司法程序的,提交生效的司法文书。
(二)市县审查
市县资规部门收到退还海域使用金的申请材料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是否属于自然资源部围填海现状调查确定的相关项目;
2.海域使用权人身份情况;
3.项目用海批准情况及变更情况;
4.不动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
市县资规部门审查后,将审查结果转送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对已缴纳海域使用金及其分成情况、应当退还的海域使用金数额进行审查,共同出具审核意见,审查通过的,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以下简称“省资规厅”)审核;审查不通过,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涉及中央和省级分成海域使用金退还的项目,由市县自行审查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退库手续,不再提交省级审核。
(三)省级审核
省资规厅收到涉及中央和省级分成海域使用金退还申请和市县报送的审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省财政厅报送审核结果并转交退付申请;省财政厅对应退还海域使用金的数额,已缴纳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间、数额和分成等情况进行核实。上述审核工作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不通过的,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县资规和财政部门,由市县资规和财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海域使用金退还
1.中央分成:省财政厅会同省资规厅对退还申请审核同意后,联合向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提出退还申请,并提供核实情况说明,按监管局的要求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2.省级分成:省财政厅收到省资规厅的审核意见后,组织完成核实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
3.市县分成:省财政厅会同省资规厅对退还申请审核同意后,联合向市县财政部门和市县资规部门反馈审核意见,由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
四、相关要求
(一)因海域使用权收回进入司法程序,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规部门提交退还申请的,省级和市县分成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根据司法裁判结果按程序依法予以退还。
(二)海域使用权收回未进入司法程序,因海域使用权人灭失或其他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规部门提交退还申请的,责任自行承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退还申请的,省财政厅和省资规厅视情处理。
(三)各级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主动靠前服务,及时告知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金退还政策,向相关海域使用权人做好政策解读;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做好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或测量、不动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工作,指导用海主体按时申报海域使用金退还;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的审核和退库等相关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3年12月28日
http://mof.hainan.gov.cn/sczt/0400/202401/e7b321657e9b4ab1aaea199d33a67c7d.shtml?ddtab=tr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