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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规定》的通知


凉府办发〔2021〕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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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规定》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8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规定

 

第一条 为高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凉山、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强调解决争议本身,直面申请人的真实诉求,注重行政程序价值,避免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纠纷尚存在的情况。

第三条 围绕行政争议产生基本法律事实和申请行政复议目的,充分体现行政复议的救济原则,彻底解决纠纷,满足申请人的正当诉求,力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四条 注重全局性,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应该对申请人的质疑焦点进行全面回应,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监督。

第五条 鼓励通过拓展行政复议的审查空间、把握行政复议的审查重心、延伸行政复议功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切实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着力实质性化解下列行政争议:

(一)当事人诉求合理合法、有矛盾化解可能的行政争议案件;

(二)应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但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未得到有效解决的行政争议案件;

(三)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虽基本符合法律规定,但行为确实存在瑕疵,对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争议案件;

(四)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

(五)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公共利益、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七条 准确适用行政复议维持、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等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涉及给付内容的,给付金额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 发挥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观能动性,正视行政争议涉及的民事纠纷,着眼实质化解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九条 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走访当事人,灵活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当事人沟通联系,做好工作记录,保障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全程证据充分。

第十条 复议机构可邀请政府法律顾问、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与化解行政争议。法律顾问和复议委员参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陪议、旁听、参与听证、共同磋商、专题协调、联合调查核实、提出调解方案、提供专家咨询等。

第十一条 加强听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力度,给予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注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着眼申请人的真实诉求,在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及审理各环节,加强说服疏导,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行政复议与诉讼、信访、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调解等制度之间的协调衔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推动体制内形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合力。将调解、协调、释法、救助与决定、裁决、建议并重,不定期公布协调化解行政争议案件,确保行政复议监督合法性底线。

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对消极应对听证、调解工作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责令及时纠正相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充分运用行政主体主要负责人亲自参与、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手段促成案件协调和解。促进行政复议向纵深化审查监督发展,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适应新时代法治和国家行政复议改革的现实需要。

第十六条 顺应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力量,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着力提升办案人员的案结解纷能力,务实亲民的协调能力。寻求化解争议的最佳路径,关爱弱势群体、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及政府法治能力。

第十七条 科学构建行政复议绩效考核体系,各级政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行政复议研判,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法治档案,发挥合意型解决和柔性监督行政的功能,将依法决定和适度调解并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形成新时代政府法治原创力和生命力。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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