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规定,2024年1月1日起将实行以全省统收统支为基础、统一政策为核心的省级统筹。为落实人社部发〔2022〕8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制度,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待遇的衔接等问题,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一和明确。
二、政策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
(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三)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
三、主要内容
主要解决以下五个方面问题:
(一)明确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和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档的百分之三十五确定(每月以30日计算,元以下见分进元),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发。
(二)明确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确定,往返途中各限支付一日。
(三)明确伤残津贴和养老待遇衔接规则。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低于伤残津贴的待遇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明确未参保人员的工伤待遇支付。新成立用人单位在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其在办理参保登记之前发生的工伤,在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费用。
(五)明确工伤医疗相关目录范围。我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包括医用耗材)、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7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