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精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文件精神,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三条授权,经研究,现就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明确如下:
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核准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核准。
税收减免权限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管理办法,明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对减免税审核的事中事后管理,健全后续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