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将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在邵阳市区范围内(包括城郊)的应税所得率为12%;
二、开发项目在县市范围内的应税所得率为10%;
三、经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应税所得率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实际情况核定。
上述应税所得率经换算后的核定征收率为:邵阳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城郊)为3%(12%×25%=3%),县(市)范围内为2.5%(10%×25%=2.5%)。
四、纳税人从事不同应税所得率的开发项目经营,应分别核算其销售(营业)收入,并分别适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应税所得率。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邵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