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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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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标准为1.5%.

二、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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