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湖南所属地市邵阳市

湖南省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确定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1-02
【字体: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等相关规定,对住房转让过程中,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