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娄底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娄底市范围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在签订土地出(转)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娄底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契税,国土管理部门查验纳税人的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购买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之前,直接向娄底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契税,房产管理部门查验纳税人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后,才能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未经税务部门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代收契税,否则,将依法追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