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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 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明确契税缴纳环节的公告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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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注释:条款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娄底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娄底市范围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在签订土地出(转)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娄底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契税,国土管理部门查验纳税人的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购买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之前,直接向娄底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契税,房产管理部门查验纳税人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后,才能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未经税务部门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代收契税,否则,将依法追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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