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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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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从2018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

二、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的,应按其主营行业(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依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确定适用的征收率。

四、本公告从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

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行业

核定征收率

1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加工修理修配

1.5%

2

交通运输业

1.5%

3

娱乐业

1.5%

4

服务业(不含房屋出租)

1.5%

5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2%

 

其中:住房转让

1%

6

建筑业

1.5%

7

其他行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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