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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地税局《郴州市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5〕3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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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郴州市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郴州市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管暂行办法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郴州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村居民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纳税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建房,是指郴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建设自用住宅。

第四条  各县市区地税部门按规定设立唯一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设在乡镇有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或凭《农村居民建房应纳耕地占用税保证金存款通知单》(见附件),将应纳耕地占用税保证金预存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第六条  各县市区地税部门应密切与各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的合作,建立稳定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在办理农村居民建房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时,应当查验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应纳耕地占用税保证金存款单、耕地占用税减征或免征凭证。

第七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纳税人建房申请、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前,乡镇经办人员根据决定事项填写《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保证金存款通知单》,交地税部门复核后,纳税人凭“通知单”将保证金预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地税部门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凭存款回单,到乡镇经办人员领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每月终了后15日内,乡镇经办人员将上月《已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清册》、《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保证金存款通知单》存根、应纳耕地占用税保证金存款回单,以及纳税人取得的减免税批文等资料一并报地税部门核对汇总和备案管理,地税部门分户开具耕地占用税税票,划缴税款。乡镇经办人员负责将税票分送给纳税人。

第八条  严格“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各县市区地税部门应安排专人核对数据,建立账户资金进出明细台帐,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耕地占用税。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条规定,批准纳税人减免税情形的,由地税部门按规定严格备案管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地税部门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保证金存款通知单》,并加强“通知单”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  条各县市区地税部门按票证管理规定,严格《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的领用缴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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