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全市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二手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全市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住房转让按1%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住房转让按2%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法律、行政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公告自2019年9月10日起执行。
五、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