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2日
株洲市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做好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精神,结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实际,特发布株洲市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指南。
一、认定条件
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经认定后,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市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报送材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封面(详见附件1);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3);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加盖骑缝公章;
(五)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六)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详见附件4);
1.明细情况应包括非营利性收入的取得方式及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
2.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七)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详见附件5);
1.专项报告内容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以及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明细表(需列明全年发生额);
2.专项报告内容应与审计报告披露信息保持一致。
(八)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九)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此项材料由申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申请出具并提供。
(十)投入人(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详见附件6);
(十一)非营利性组织出具的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处置声明(详见附件7);
(十二)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提交各项材料,并按顺序标注页码,材料页码应在目录页显示,其中封面、目录、第(三)项、第(六)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至第(十一)项按附件格式填写,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各一份;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项至第(十一)项及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流程如下:
(一)材料提交
市本级非营利组织按要求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市财政局税政法规科,地址:天元区黄河南路455号市财经大楼1506办公室。
(二)审核把关
市财政局税政法规科进行初审,凡申请材料齐全、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的,暂不予受理,并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请受理后,市财政局联合市税务局会商审核意见。
(三)公示确认
财税部门共同审核无异议,将集中批次公示名单公布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官网,接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财税部门联合发文公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及免税年限,发文至各县市财政局和税务局,并公布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官网。
以上办理流程,根据层级管理制度,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五、办理时间
(一)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分两批次办理,上半年受理日期为3月15日-3月31日,下半年受理日期为10月15日-10月31日。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
织应在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
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和复审结果在每年4月底前及11月底前,由财政、税务部门正式发文并在各自官方网站上公布。
六、管理要求
(一)未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所有收入不得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优惠,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纳税申报收入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予以追缴;
(五)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七、后续监督
财政、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将对非营利组织出具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抽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将进一步复核,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1.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6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咨询电话:
市财政局税政法规科:黄心雨,0731-28681126;
市税务局所得税科:欧阳新天,0731-28890158。
附件:
1.(单位全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封面
2.(单位全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目录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4.(单位全称)20XX年度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报告
5.(单位全称)20XX年度工资薪金与福利明细表
6.(单位全称)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声明
7.(单位全称)注销后剩余财产处置声明
8.株洲市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联合审查表
9.株洲市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