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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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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照各省辖市市区、济源示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统一调整为1680元/月。其中脱贫县(原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原则上为所在省辖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照行政区域类别,低于所属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90元/月,高于所属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00元/月。纳入省直统筹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

二、对按照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转移接续、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未及时调整的要尽快按照规定补发差额。2024年度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济源示范区、各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失业保险处)

 

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济源示范区、各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省辖市、区

基本标准(1680元)

脱贫县标准1(1890元)

脱贫县标准2(1800元)

郑州市

市区、巩义市、新郑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中牟县

 

 

开封市

市区、祥符区、杞县、尉氏县、通许县

兰考县

 

洛阳市

市区、新安县

栾川县、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

 

平顶山市

市区、舞钢市、汝州市、宝丰县、郏县

 

叶县、鲁山县

安阳市

市区、林州市、汤阴县、安阳县

内黄县、滑县

 

鹤壁市

市区、淇县、浚县

 

 

新乡市

市区、辉县市、新乡县、长垣市、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

 

原阳县、封丘县

焦作市

市区、沁阳市、孟州市、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

 

 

濮阳市

市区、清丰县、南乐县

 

濮阳县、范县、台前县

许昌市

市区、长葛市、禹州市、鄢陵县、襄城县

 

 

漯河市

市区、临颍县

舞阳县

 

三门峡市

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

卢氏县

 

南阳市

市区、邓州市、唐河县、西峡县、新野县

 

淅川县、南召县、社旗县、方城县、桐柏县、镇平县、内乡县

商丘市

市区、永城市

 

民权县、虞城县、睢县、夏邑县、宁陵县、柘城县

信阳市

市区

固始县

罗山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息县、新县、潢川县

周口市

市区(不含淮阳区)、项城市、鹿邑县

淮阳区

西华县、扶沟县、沈丘县、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

驻马店市

市区、西平县、遂平县

新蔡县

确山县、汝南县、正阳县、泌阳县、平舆县、上蔡县

济源示范区

济源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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