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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财法〔2016〕2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11-16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税函〔2021〕1号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地税局、国税局、民政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予以取消,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联合确认。为贯彻落实好财税〔2015〕141号文有关工作要求,为社会组织依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现就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格确认权限和程序

参照财税〔2015〕141号文规定程序,在省民政厅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省民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按附件要求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公示后于每年4月底前共同确认发布公告。

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参照上款执行,并将公告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

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并予以及时公告。

二、关于资格享受范围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条件和适用对象不变,根据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享受主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三、关于资格确认依据

对新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登记注册环节对其公益性进行确认。对已经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按财税[2008]160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进行确认。对有关资格条件难以确认的,可以由社会组织提供或组织必要的核查。

四、信息公开

建立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信息公开制度,各级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在门户网站专栏公布本级及以下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相关信息,以方便纳税人和社会组织查询。

五、关于后续管理问题

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后续管理,加大对其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各地市、县(区)在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

1.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不含基金会)

2.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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