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际,现就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主要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具体标准见下表。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表
主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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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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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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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元/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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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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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元/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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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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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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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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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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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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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千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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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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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千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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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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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千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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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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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千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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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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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千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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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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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元/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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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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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元/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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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
1、政府收储和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基价主要依据每吨或每千克主要污染物十年期治理成本确定,具体标准见下表。
政府收储和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基价表
主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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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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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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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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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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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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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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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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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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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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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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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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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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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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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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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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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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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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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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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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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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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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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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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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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污单位向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申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只有一个排污单位申购的,执行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多个排污单位申购同一指标的,以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作为底价,通过竞价等方式确定交易成交价,交易成交价不得低于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
3、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向排污单位回购富余排污权,交易成交价不得高于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
三、排污单位之间发生的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按照市场供求关系,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四、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排污单位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购得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七类污染物排污权的,从购得之日起十年内不需缴纳有偿使用费,十年后按规定标准缴纳。
2016年8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排污单位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购得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七类污染物排污权的,在项目正式投产运行之后按照收费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
2024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通过核定或交易方式获得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挥发性有机物、总磷、汞、铬十一类污染物排污权的,在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按照收费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
五、执收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