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商务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开放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制定的《江西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2023年12月6日印发
江西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第48号公告)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受省、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第48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事项。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储备企业”)由各级商务、粮食等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及省商品储备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确定。
(一)承担省级储备粮(含大豆)、省级储备食用油储备任务的储备企业,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现行省级储备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资质标准确定。
(二)承担省级冻猪肉储备任务的储备企业,由省商务厅按照现行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资质标准确定。
(三)承担省级生猪活体储备任务的储备企业,由省商务厅按照现行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资质标准确定。
各市、县(区)商务、粮食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综合仓储容量、仓储设备、储备商品质量检测、仓储管理人员、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本级储备企业,严禁违规将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确定为储备企业。
棉、糖储备企业的确定办法,待我省开展棉、糖储备业务后,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
第五条各级商务、粮食等部门正式委托储备企业承担粮 (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业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储备企业名单及企业基本信息(含商品储备种类、任务等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名单发生调整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税务部门。
2023年及以前年度确定且仍在商品储备期的储备企业名单由各级商务、粮食等部门梳理汇总后,于2024年3月底前提供给税务部门。
第六条经各级商务、粮食等部门确定,且符合条件的储备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屋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储备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开展日常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对骗取免税优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跟踪分析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第八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第48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