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支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决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两部分,一是预征类型从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简并为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其他类型房地产包括车库、车位、储藏室以及除普通住宅以外的房产等。二是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从3%下调至2.5%。
本次调整后,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为两档,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包括车库、车位、储藏室以及除普通住宅以外的房产等)。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利纳税人操作,按税款所属期2024年1月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同时废止。
四、举例说明
我市A房地产企业2014年1月-3月预售商铺、车位等其他类型房地产,共取得收入1090万元,按原公告规定应在4月征期预缴土地增值税29.1万元,按本公告应在4月征期预缴土地增值税24.25万元,少预缴税款4.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