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我市范围内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2008年保持15%不变;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