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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东国税发〔2009〕4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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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我市范围内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2008年保持15%不变;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各国家税务分局、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范围内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2008年保持15%不变;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行为,如采取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5%。

200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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