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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6-27
【字体: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7日

 

附件1

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关于村委会收取房屋租金开具发票的复函

2008年11月5日

东地税复〔2008〕77号

2

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5月31日

东地税函〔2005〕96号

3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2015年7月17日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附件2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失效废止条款

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5月19日

东国税发〔2009〕40号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第一条“我市范围内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2008年保持15%不变;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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