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认定职责
根据财税〔2018〕13号文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认定;经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联合认定。
二、免税资格条件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满足财税〔2018〕13号文第一条所列8个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三、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余一式一份):
1.佛山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2.关于 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4.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5.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例如:申请2018—2022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7年的情况);
6.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注: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必须对财税〔2018〕13号第一条第七、第八款规定的内容进行鉴证,并将结论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8.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9.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5项、第6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要提供第7项、第8项规定的材料。
(二)申请单位提交资料应装订成册,并附资料清单(一式一份),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章程需交验原件)。
四、受理机关的确定
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受理机关为市税务局。
五、受理的时限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可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认定机关按季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期间纳税人可暂按原免税资格享受税收优惠。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纳税人应补缴其超期享受的减免税额。
六、受理的程序
(一)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同时符合财税〔2018〕13号文规定条件的,应向受理机关递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
(二)受理机关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时,应认真核实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及时转送市财政局。
(三)认定机关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联合进行审核认定,并于每季结束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七、其他事项
(一)财税〔2018〕13号文第一条认定条件中的第七款所称的“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我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年鉴中的“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表中的对应行业对应组织工资水平确认。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的法律责任及取消免税资格的规定按财税〔2018〕13号文第五、六条执行,请有关非营利组织知悉和遵守有关规定。
(四)各区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受理办法,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9年8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财政局、原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原佛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财法〔2010〕38号)、《佛山市财政局等三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财法〔2014〕62号)同时废止。
各区在实际工作中碰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附件:
1.佛山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2.关于 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