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个人所得税信用建设的通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进一步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良好社会氛围,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在“631”信用重庆改革整体架构下,以数字化为引领,积极探索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并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信用建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告》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渝府办发〔2021〕98号)规定“充分发挥政府示范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面推进信用与政府治理、产业发展和社会民生相结合,构建开放多元、共建共享的新机制,全面提升全市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重庆市以数字化为引领,针对企业、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6类主体,建立“公共信用指标体系和共享开放机制、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3项机制,迭代升级一体化信用运用数字底座,形成“631”信用重庆改革整体框架。为持续推动“信用重庆”升级版改革走深走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等11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开展自然人信用建设,并以此为突破口,为重庆市各部门协同推进细分领域信用建设进行有益探索,助力重庆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与招商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市三峡银行等31家金融机构,共同推出“税信贷”“好企贷”“闪电贷”“个税闪”“税E贷”“信秒贷”等“银税互动”产品,有效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形成良好的社会品牌,弘扬了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社会风尚。在总结“银税互动”工作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个人所得税信用建设,探索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增值应用,对强化依法纳税意识、完善纳税信用信息管理、构建税收新型监管机制及优化社会综合治理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息推送的范围
依法将自然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纳入对应主体的《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
税务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将个人所得税信用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坚持合法、真实、客观、必要原则。个人所得税信用信息纳入对应主体的《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实行动态更新。
三、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的激励
对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的信用主体,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与其守信行为相适应的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参考信用主体的守信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守信主体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重庆市信用信息已成功应用至“信易贷”“信易游”“信易行”等多个“信易+”场景。对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的信用主体,鼓励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金融机构、市场主体依法法规采取与其守信行为相适应的激励措施,让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医疗卫生、旅游住宿、交通出行、文化体育等领域获得便利与实惠。
四、对个人所得税失信纳税人的惩戒
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收优惠且存在个人所得税失信信息记录的信用主体,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金融机构可以按规定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对于存在个人所得税失信信息记录的失信主体,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失信行为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依法依规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惩戒措施。
五、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信息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规定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公布)规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部门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信息公布期间,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信息的信用主体,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公布)相关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六、对《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所展示信息存在异议的解决机制
自然人认为《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通过“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或重庆市公共信用服务便民窗口提出异议申诉。
七、查询《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的渠道
自然人需查询或使用《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的,可通过“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查询、下载、打印。
基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考虑,在得到自然人授权后,行政部门可以通过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入驻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重庆站)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信易贷·渝惠融”移动客户端查询《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第三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
八、《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包括的内容
《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包括自然人的基础信息,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信息,查询记录。除查询记录外,其他信息均由重庆市税务局提供。
九、《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记录的起始时间
《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记录2024年1月1日(含)起的个人所得税信用信息。
十、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