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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云政发〔2013〕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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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加快推进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

 

加快推进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 〕1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发〔2011 〕11号)和国务院批准的《云南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国办函(〔2012 〕103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发开放战略,以改革促开放,以开放促改革,全面推进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特制定加快推进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从2013—2020年,省财政继续每年给予试验区1亿元综合财力补助。

(二)省财政在安排各类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沿边经济贸易发展、边境维稳、禁毒防艾、国际河流治理等特殊因素,给予试验区重点支持和倾斜。

(三)对入驻试验区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 “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管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具体免税范围由德宏州人民政府确定。争取通过试验区进口电力、石油、天然气的企业在试验区设置进口环节财务核算机构,在试验区缴纳输送环节增值税。

(四)允许试验区收取城市和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试验区内征收的散装水泥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上缴省级部分,省财政以项目形式对试验区给予支持。

二、投融资政策

(五)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省级核准权下放试验区主管部门。州级权限内除国家限制类或国家有明确要求的行业、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涉重金属污染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和“三同时”验收审批权下放试验区主管部门。征收占用林地申请由试验区主管部门直报省主管部门办理。

(六)对中央和省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争取中央加大投资比例,省级相关部门给予倾斜支持。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特色产业培育、民生改善等重大项目,统筹纳入有关规划,对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审批、核准,优先安排资金。

(七)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将富滇银行瑞丽支行升格为一级分行,并在瑞丽、芒市各增设1个二级支行。支持组建试验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在试验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八)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贷款审批快速通道,把试验区列为业务发展和信贷支持重点区域。争取政策性银行援外优惠贷款、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信贷资源向试验区倾斜。

(九)支持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等形式,投资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以财税优惠鼓励扶持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入驻试验区,推动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场外交易市场的扩容试点。鼓励运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木。支持试验区设立开发基金。

(十)鼓励试验区内与境外机构的经济往来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推动试验区的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现钞跨境调运业务。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开展边境贸易出口业务承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承保等试点。简化区内企业人民币跨境投资审批手续,适度放宽出入境人员携带的人民币限额。

三、产业政策

(十一)对部分主要依托国外资源、能源、市场等以“多头在外”模式发展的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在法定条件内按低限执行项目准入门槛,允许其在试验区发展。

(十二)支持试验区加快进出口加工区、国际物流仓储区等园区建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瑞丽、芒市、陇川三个工业园区统一纳入省级园区管理和扶持范围。省级财政扶持工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向试验区倾斜。

(十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支持开展区域电价改革。省级相关部门对试验区内的工业企业生产所需的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给予重点保障。

四、土地政策

(十四)科学编制试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试验区建设情况,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评估和修编,加强与相邻县市士地利用合作,拓展发展空间。

(十五)赋予试验区州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权限。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单列管理;省级以上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由试验区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报省主管部门预审;农用地征收转用报件由试验区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十六)多渠道保障建设用地。支持试验区对规划异地重建的原村庄、集镇以及其他废弃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鼓励试验区通过对山区、丘陵等15度以上的山地(非耕地、非林地)实施改造,拓展用地空间。创新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审批方式。

(十七)支持做好农用地管理。试验区内水利、水电、旅游等项目区中的绿化景观用地、生态涵养用地、水面用地,在农民补偿安置到位的前提下,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占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自主开发旅游项目试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向试验区倾斜。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开展耕地保护货币直接补偿试点工作。

五、公共服务政策

(十八)除涉及食品、药品、矿山、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药品等安全生产行业国家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外,内资企业凭招商引资批准文件可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放宽经营许可范围,可核定为: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未明确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管)。

(十九)加强口岸建设,建立便利化通关体系,优化出入境管理服务。争取国家支持,赋予德宏州人民政府审批本州处级及其以下人员赴缅因公出国任务的权限。积极通过外交、外事渠道推动缅方在瑞丽设立缅甸驻昆总领事馆领事办公室或签证代办,尽早解决中缅边境双方对外开放口岸允许中外人员特护照和签证出入境的问题。加快推进芒市机场申报口岸机场开放。

(二十)外国人在试验区就业,凭有效入境证件及相关材料,可直接办理就业许可。允许境外边民凭出入境管理证明办理工商登记,在试验区各类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放宽入市商品范围。

(二十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省级不得委托或下放的权限外,涉及城乡建设、商务、环境保护、质监、食(药)监、工商、市政等方面证照和资质管理的省级权限下放给试验区,由试验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十二)省级权限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招投标监督管理由省级主管部门委托试验区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涉及消防、环境、抗震等需要报省级有关部门专项审查备案的,可由试验区相关部门直报省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二十三)省级权限内的3A级以下(含3A级)景区评定权、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审批权、视频点播(乙种)业务审批权、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权下放给试验区相关部门审批。

(二十四)省级权限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及变更、边贸药品经营的行政许可委托试验区主管部门审批。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养殖许可和经营许可申请可由试验区主管部门直报省主管部门办理。

(二十五)城市供水、燃气等定价管理审批权限下放试验区。支持试验区建立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化运行机制。

六、行政和人才政策

(二十六)支持试验区探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与开发开放相适应、决策科学、办事高效、运转灵活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积极协调配合驻试验区边防、海关、国税、检验检疫、消防、人民银行、银监等中央驻滇单位做好机构编制调整工作。省级权限内,对试验区机构设置、编制分配等给予倾斜。

(二十七)试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及规划)可直报省级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试验区的各专项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在德宏州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二十八)制定实施与试验区建设发展相适应的特殊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允许试验区在一定数额内,突破身份限制,跨行业、跨部门使用人才。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相应编制,专门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支持试验区开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逐步提高工资水平。设立人才专项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进行表彰奖励。

加快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部署,是加快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的重要突破口。全省上下一定要从我省发展大局出发,深刻认识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支持试验区建设。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出台具体措施。德宏州和试验区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明确工作责任,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确保试验区建设工作统筹协调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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