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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支持西双版纳州磨憨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云政发〔2013〕1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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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发〔2011〕11号)和《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总体规划(2012-2020年)》,支持西双版纳州磨憨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磨憨跨合区)加快建设发展,把磨憨跨合区建成中老战略友好合作的先行区,昆曼国际大通道的重要枢纽和面向东南亚的区域性进出口加工基地、商贸服务基地、物流配送基地,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从2013-2017年,省财政每年给予磨憨跨合区5000万元综合财力补助。

(二)磨憨跨合区实行财政收支预决算单列。省财政在测算和安排各类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磨憨跨合区交通、能源、水利、口岸等基础设施和边境维稳、禁毒防艾、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面向老挝北部地区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交流合作等特殊因素,增加补助数额,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三)对入驻磨憨跨合区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1笔收入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具体减免税范围由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确定。

(四)允许磨憨跨合区收取城市和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磨憨跨合区内征收的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等政府性基金上缴省级部分,省主管部门以项目方式对跨合区给予支持。

二、投融资政策

(五)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省级审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磨憨跨合区直接报省主管部门办理;省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全部授权或委托磨憨跨合区办理;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备案手续,由磨憨跨合区办理;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省级核准、审批权限下放磨憨跨合区,报省、州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六)磨憨跨合区内符合中央和省投资安排方向及领域的项目,统筹纳入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优先列入省级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省直有关部门在资金安排、贴息补助及前期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七)富滇银行在磨憨跨合区设立支行,支持其开展国际结算、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特许外币兑换业务。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磨憨跨合区列为业务发展重点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组建磨憨跨合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社会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争取政策性银行援外优惠贷款、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信贷资源向磨憨跨合区倾斜。

(八)简化人民币跨境投资审批手续,鼓励磨憨跨合区内企业与境外机构的经济往来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尽量满足企业真实投资贸易资金结算人民币现钞出境支付的需求。

三、产业政策

(九)对主要依托国外资源、能源、市场以“三头在外”模式发展的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在法定条件内按低限执行项目准入门槛,允许其在磨憨跨合区发展。

(十)省级用于扶持产业和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磨憨跨合区边(跨)境旅游、商贸会展、国际物流、进出口加工、特色生物资源开发和企业“走出去”等给予重点支持。磨憨跨合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项目列入省级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在分配进出口商品配额指标时,对磨憨跨合区内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十一)对省级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点项目,用电、用水价格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执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

四、土地政策

(十二)根据磨憨跨合区建设情况,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评估和修编,调剂追加跨合区建设用地规模,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平衡。

(十三)磨憨跨合区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单列管理。省级以上项目的建设用地由磨憨跨合区直报省主管部门预审。农用地征收转用由磨憨跨合区直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十四)支持磨憨跨合区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创新审批方式。磨憨跨合区内水利、水电、旅游等项目区中的绿化景观、生态涵养、水面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占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原规划用途自主开发旅游项目试点。磨憨跨合区内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商住用地外免收磨憨跨合区内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十五)磨憨跨合区内的重点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由磨憨跨合区直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并报西双版纳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林业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占用征收林地年度定额时对磨憨跨合区实行单列。

五、公共服务政策

(十六)除食品、药品、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规定需办理前置许可(审批)手续的重点行业外,磨憨跨合区的内资企业可凭招商引资批准文件先办理工商登记,再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未明确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十七)磨憨跨合区企业在西双版纳州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同一地址可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允许境外边民凭有效出入境证件、证明办理工商登记,并放宽入市商品范围。允许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外国投资者在磨憨跨合区设立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在磨憨跨合区就业,凭有效入境证件及有关资料,可直接办理就业许可。

(十八)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委托或下放的权限外,将省级证照和资质管理权限下放磨憨跨合区。磨憨跨合区内的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招投标监督管理由磨憨跨合区审查(审批)。涉及消防、环境、抗震等需要报省直有关部门专项审查备案的,由磨憨跨合区直接报送。省级权限内的3A级以下(含3A级)景区评定权、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审批权、视频点播(乙种)业务审批权、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权,以及城市供水、燃气、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定价管理权限下放磨憨跨合区。

(十九)赋予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审批和管理本州处级及以下人员赴毗邻国家因公出国(境)任务的权限。

六、行政管理和人才政策

(二十)组建磨憨跨合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机构设置、编制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积极协调配合驻磨憨跨合区边防、海关、国税、检验检疫、消防、金融机构等中央驻滇单位做好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二十一)建立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与磨憨跨合区的双向人才交流机制。将磨憨跨合区管理机关列入公务员聘任制试点。探索人才合理流动机制,突破身份限制,跨行业、跨部门使用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设立人才专项奖励基金,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灵活分配激励机制。

七、机制建设

(二十二)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建立大型企业、国家级开发区与磨憨跨合区的对口合作共建机制,务实推进磨憨跨合区建设。

加快推进磨憨跨合区建设意义重大。省直各部门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全省发展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积极作为,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出台具体措施,全力抓好各项政策落实,确保磨憨跨合区建设工作统筹协调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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