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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


云政发〔2002〕1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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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云南公路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立体交通网络,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的宏伟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目前,我省纳入国家统计的通车里程已达16.4万千米,总里程位居全国第一,公路建设投资已占全省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7,为改善云南投资环境、提升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由于地质地貌复杂,建设难度越来越大,建设成本不断增加,资金筹措越来越困难。路网技术标准低,结构不合理,路面质量差,抗灾能力弱,通行能力小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高等级公路的比重仅占全省公路总里程的1. 7%,国道主干线建设只完成总体规划近50%,加快建设刻不容缓。

二、明确目标,确保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我省公路建设“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以加强通县油路建设提高整个路网等级为基础,确保“十五” 期间完成公路建设任务400 亿元,新增公路里程3 000千米,大幅度提高路面等级,高等级公路占总里程的比重达到2.6%左右;到2010年,完成干线公路的全面改造,高等级公路比重达到3.5%以上。具体目标是,以“三纵三横、九大通道”为主,抓紧建设国道主干线嵩明至待补高速公路,开工建设昭通至待补高速公路、水富至麻柳湾高等级公路、安宁至楚雄和保山至龙陵高速公路、锁龙寺至砚山至罗村口高速公路;开工建设省际间公路通道和国道干线公路思茅至小勐养高速公路、小勐养至磨憨二级公路、祥云至澜沧江二级公路、武定至永仁二级公路等路段;在改造干线公路的同时,对旅游干线公路、经济干线公路、国道干线以及地(区、市)通县公路、县县通公路进行全面改造,改善公路条件,提高全省公路的路网等级。

三、加大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进一步落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2]36号)政策。

--2003至2007年,由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5亿元的公路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开工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发展需要,适当提高公路通行费、养路费征收标准。责成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按照公路技术等级并比照公路通行费、养路费征收的全国平均水平,拟定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收费公路在统贷本息未结清前,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用地,比照铁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道、省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比照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具体免税时间、范围和减免审批手续,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2〕36号)规定执行。

--干线公路及通县油路建设和县域之间油路改造,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自用的砂、石、土,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免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征矿产资源税;在批准占地范围外开采自用的砂、石、土,建设单位到有发证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后,免收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征矿产资源税。

--对投资于公路建设的企业,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规定,从2002年起10年内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公路建设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实行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协调一致,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州市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支持力度,减轻公路建设负担。

--干线公路建设,由沿线各地、州、市承担工程费用的5%-10%。

--干线公路建设中的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管理费)和征地中涉及农户搬迁产生的拆迁费、耕地开垦费、临时用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勘界费等,由沿线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承担,并在批准的征地拆迁总金额内包干使用。

--经中央、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过水土保持方案,做到了“三同时”并经验收合格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利建设基金由省交通厅每年定额包缴,由省交通厅商省水利厅确定包缴基数。各地区和各收费公路项目不再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对交通建设部门以贷款或按国家规定有偿集资等形式修建的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入,只要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再缴纳营业税。

--干线公路建设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由建设业主单位代扣代缴,在工程所在地申请缴纳,由当地政府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费用支出。

--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专项用于公路建设还贷和公路交通设施损害修复的规费,免予政府统筹。

--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有关生态建设的政策,将全省干线公路建成绿色通道。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农、林、水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绿色通道工程。

--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公路建设中的各种搭车收费现象,切实降低公路建设成本。

五、创新机制,拓宽筹资渠道。

--责成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外经贸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成立省公路建设招商引资工作小组,统筹负责全省公路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

--努力改善公路引资环境,建立完备的招商引资机制,最大限度地放宽各种限制,充分发挥涉外部门招商、媒体招商、以商招商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商以合资、合作、合股、独资和BOT、TOT等方式投资开发建设经营性公路项目。 

--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对已建成或在建收费路段的经营权进行有偿转让。转让价格一般以资产评估为底价,参照市场情况决定。在法定权限内,授权省交通厅就转让已建成收费公路经营权的相关事宜,代表云南省人民政府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结合我省实际,可适当放宽转让年限。转让收入全部投入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

六、强化监督,提高公路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全省公路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加强建设市场管理等各项工作,为全省公路建设事业提供高效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优质服务。

--对列入部省合作投资和省计划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按年度计划签订项目责任书,并对项目质量、进度及安全生产进行监管、考核和奖励,奖励资金可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公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择优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

--公路施工企业要按照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和保证体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铸就优良工程。

七、建章立制,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制定和健全与公路建设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式确定下来,使公路建设有法可依;建立高素质的路政执法队伍,加大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对干扰和破坏公路建设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为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法制环境。

公路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配合与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为建成全省完善的公路交通网络做出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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