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和《安徽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农村信用社转让抵债的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该不动产从事租赁等业务,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
2、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3、对农村信用社接收的抵债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农村信用社转让抵债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