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省直管县残联、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厅函〔2014〕294号)等文件精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和退返认定标准
1.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对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回。
二、办理程序
1.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年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审,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年审材料。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录入年审征收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存档。
3.对符合免缴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免缴残疾人就保障金证明》(见附件1)。
三、有关要求
1.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申报流程,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定仅适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企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得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各相关部门要对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对伪造年审材料或通过虚假企业合并、分立或重新注册等手段为达到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的的用人单位,除追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金及滞纳金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对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就业服务力度,防止出现因优惠政策的实施造成已在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残疾人被解雇、被辞退的现象发生。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逐级填报《年度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表》(见附件2),各市及省直管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汇总表报至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联系方式见附件2)。
5.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县级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不能满足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需求的,应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附件:
1.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2.年度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