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水函〔2020〕343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286号)执行期限即将到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我省有关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的规定,现就重新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25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进行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人承担。不进行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四、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函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由你厅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28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http://www.fzcangshan.gov.cn/xjwz/xxgk/jghsf/xzsf/202007/t20200702_334857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