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困难性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房产税减免有关政策的批复》(宁政函〔2020〕26号),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的单位,按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减征该年度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