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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鲁财税〔2016〕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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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要求,并结合山东实际,我省研究制定了资源税改革方案,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源税税目和适用税率

此次资源税改革我省共设定31个税目,其中,13个税目为国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18个税目为我省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具体税目税率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和精矿销售额换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资源税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换算比或折算率确定原则和我省矿产企业实际,铁矿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34,井矿盐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3,金矿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05,金矿精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04。

金矿原矿的换算比和金矿精矿的换算比,适用于以金矿原矿、金矿精矿的实际含金量、约定比例(一般为93%左右)、标准金锭牌价计算销售额的销售方式。其他销售方式应按照以上方法据实核定计税销售额。

三、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从尾矿中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从废渣、废水、废气中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对从低品位矿、废石中提取的矿产品,暂不给予税收优惠。

四、关于收费基金清理

各市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9月1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工作措施及成效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五、工作要求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级财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及时跟踪分析资源税改革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

1.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央列举名称)

2.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省级列举名称)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8日

(2016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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