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做好淮河治理工作,确保配套资金得以及时、足额地落实到位,根据10月11日省长办公会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治淮项目配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4〕89号)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任务问题。从明年开始,对省级分成使用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再实行"定额分成、五年不变"的办法,省不再对各市、县下达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任务,由各级地税、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征收。对企业(包括中央驻皖企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具体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和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中央驻皖行政事业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其中对属于省统收统支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应提取的和对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二、关于缴库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同级国库,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就地缴入省国库。对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前直接缴入省财政厅开设的汇缴结算户(户名:省财政厅、开户行:建行合肥市庐阳支行、账号:70101248601443),由省财政按月缴入省国库。
三、关于分成问题。省财政部门对新征用地征收的和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年终由省财政扣除代征手续费后与市、县五五分成,市、县应分成资金,由省财政在次年清算后通过追加预算指标办理。有治淮任务的市及所属县(市、区)分成部分由省财政直接纳入相应市配套资金。
四、关于提取业务费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可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际缴入同级国库数的5%提取征收业务费,其中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业务费,由省财政提取后交省地税部门统一安排。提取的征收业务费按规定用于征管中的业务支出、代征费用及奖励等开支。
五、对月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额达不到流转税起征点的,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六、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对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照地方税收征管实行核定方式征收。
七、关于减免问题。除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居民和外贸企业的出口收入(不包括其国内销售业务的销售收入),免征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外,任何应交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八、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使用管理等仍按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0〕3号)规定执行。本通知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