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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4〕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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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医疗生育相关待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执行,缴费费率按当地费率执行。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所属月份,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属月份一致,并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不设待遇等待期。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按规定标准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上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生育津贴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将差额部分支付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四、人社、医保、税务部门进一步强化经办服务工作衔接,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发放账户等信息进行数据共享,提升经办服务便捷度。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进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的经办流程,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暂行)》中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法律规定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停保手续,并通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失业人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做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提醒服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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