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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关于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告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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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1号)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之日起执行。按照《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封关运行的通告》安排,自2024年3月1日0时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现将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符合规定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

二、合作区内购买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货物的企业可向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申报办理退税。

三、具体管理办法和申报办理流程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特此通告。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2024年2月26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二线”视同出口退税政策申报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1号)

(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

三、申报主体

区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或区内水电气企业。

区内购买企业是指,依法在区内办理商事登记和海关注册登记,并购买区外货物的企业。

区内水电气企业是指,依法在区内办理商事登记,并购买区外水、蒸汽、电力、燃气的企业。

四、退税货物范围

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一)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二)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1号)中附件。 (三)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五、退税公式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购进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额

六、办理所需资料

(一)区内购买企业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出口货物报关单;4.保税核注清单或免税核注清单;5.增值税专用发票;6.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7.区外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使用离线出口退税申报软件时提供);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区内水电气企业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2.增值税专用发票;3.水电气使用清单(经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4.正式电子申报数据(使用离线出口退税申报软件时提供)。

七、申报期限

区内购买企业应在购进办理报关出口手续的区外货物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办理所需资料向横琴税务局申报退税。

八、申报途径

(一)电子税务局

(二)离线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九、注意事项

(一)企业办理退税提交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印章。(二)内地销往合作区,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货物,必须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水、蒸汽、电力、燃气除外)。(三)已申报退税的货物,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再申报退税。(四)合作区的企业应单独核算适用退税的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取消其退税资格2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56-8841710。联系地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2333号9号楼1楼智慧税务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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