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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公告202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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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我省自2024年4月1日起,优化调整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4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仍按照原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以及哈尔滨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期限

(一)缴费人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2024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已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当年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的缴费工资。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本地区政策规定按月、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哈尔滨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四)用人单位因存在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应缴费款、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需补缴费款的,以及补缴费款属期为2024年4月前的社会保险费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费等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龙江税务APP、黑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小程序、微信小程序、合作银行窗口及手机扫码等银行特色缴费渠道、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定于2024年4月1日0时至2024年4月7日24时,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期间暂停办理各类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参保缴费业务,于2024年4月8日0时起恢复办理。

(三)为保障缴费人权益不受影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024年4月征期延长至2024年4月30日,请广大缴费人及时办理缴费业务。

(四)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93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24年3月15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art/2024/3/15/art_4912_508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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