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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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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附件《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将“煤”税目原矿税率由8%调整为10%,选矿税率由6.5%调整为9%;“煤成(层)气”税目原矿税率由1.5%调整为2%。

本决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就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适用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当年度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但减税额不超过当年度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原矿

选矿

能源
矿产

原油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6%

10%

9%

  (  ) 

2%

 

铀、钍

4%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2.5%

2%

地热

回灌地热

1元/立方米

其他地热

10元/立方米

金属
矿产

黑色金属

5.4%

3%

3.5%

2.8%

铬、钒、钛

5%

4%

有色金属

4.2%

3%

铅、锌

7%

5%

锡、镍、锑、镁、钴、铋、汞

6%

4.8%

铝土矿

9%

7.2%

6.5%

 

8%

3.9%

3.5%

6%

4.5%

铂、钯、钉、锇、铱、铑

7.5%

6%

轻稀土

9.5%

中重稀土

20%

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6%

4.8%

非金
属矿

矿物类

高岭土

2.5%

2.5%

石灰岩

2.5元/吨

2.5元/吨

5.5%

5.5%

石墨

3%

3%

萤石、硫铁矿、自然硫

4.5%

4.5%

芒硝

3%

3%

脉石英、膨润土、耐火粘土

2.5%

2.5%

天然石英砂、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钠硝石、明矾石、砷、硼、碘、溴、硅藻土、陶瓷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

6.5%

6.5%

沸石

12%

12%

石膏

10%

10%

硅灰石、珍珠岩、重晶石、蛭石、石榴子石

2.5%

2.5%

叶蜡石、透辉石、云母、毒重石、方解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

7%

7%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3.3元/吨

3.3元/吨

岩石类

大理岩

2%

2%

花岗岩

2%

2%

白云岩

5%

5%

石英岩、砂岩、玄武岩、片麻岩、页岩、浮石

2.5%

2.5%

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角闪岩、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5.5%

5.5%

砂石

1.7元/吨

1.7元/吨

宝玉石类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璃、黄玉、碧玺

12%

12%

水气
矿产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3.5%

 

矿泉水

10元/立方米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9%

天然卤水

9%

 

海盐

3.5%

 

 

关于《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年3月27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山西省财政厅厅长  常国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决定(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煤炭资源税在2%-10%的税率幅度内区分原矿和选矿征收,煤成(层)气对原矿征收,幅度税率为1%-2%。

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了我省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其中:煤炭资源税平移了2014年从价计征改革时的税率,具体明确为原矿8%,选矿6.5%;煤成(层)气原矿税率明确为1.5%。

资源税立法以来,我省资源税相关政策得到了有效落实。目前,资源税已成为我省第一大地方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9年,周边产煤大省内蒙古和陕西将煤炭资源税税率提高至税率幅度的高限(内蒙古为原矿10%、选矿9%;陕西煤炭主产区榆林市为原矿10%、选矿9.5%),而我省近十年未进行过调整,导致相邻省份存在不同的煤炭资源税税率,这与中央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同时,我省煤成(层)气资源税也存在税率长期偏低、税收作用难以发挥的弊端,与我省作为煤成(层)气资源的主要赋存区和重要产地的地位不相匹配。

二、立法过程

一是深入开展调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到晋城、长治、晋中等产煤市、县,对14户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同时,书面调研省属的4个煤炭集团,较为全面地了解企业相关情况。二是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11个设区的市政府、48个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部分煤炭、煤成(层)气企业、立法基地、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三是组织座谈论证。组织相关部门、部分企业以及财税、法学专家召开专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协调会,形成一致意见。四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2024年2月7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决定(修正草案)》,形成现在的审议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煤”税目原矿税率由8%修改为10%,选矿税率由6.5%修改为9%;“煤成(层)气”税目原矿税率由1.5%修改为2%。

我省煤炭和煤成(层)气资源税税率提高后,将与内蒙古和陕西基本保持一致,既有利于平衡地区间税负水平,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又能够加大税收对资源开采的调节力度,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提高资源税税率也将有助于增加我省财力特别是基层可用财力,更好统筹集聚资源资金加力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项目,符合我省长远发展利益。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修正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7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作出调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有利于构建煤炭资源全国统一大市场,对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充分的财力保障,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2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此次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作出调整是必要的、适时的,根据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对本次税率调整进行风险评估的结果,也是可行的。建议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正草案的有关文字表述作必要修改。

法制委员会还按上述意见提出关于修改决定的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表决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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