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全文自2015年5月13日起废止。参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我省“普通住宅标准”的认定,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23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