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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综〔2024〕3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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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票据的通知》(京财综〔2022〕2317号)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本市全面启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废止《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机打)》纸质票据。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财政纸质票据核销、缴销及电子票据申领手续。

二、市、区各单位须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纳入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管理,实行电子开票、系统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水平。

三、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时,应当按照《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流程》提供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区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转发执行。同时,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使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管和检查,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对检查出超范围和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六、《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综〔2011〕1061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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