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函》(长政函〔2024〕14 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见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表(长治市)》。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调整后的收入仍按原级次、原科目入库。《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3〕10号)中关于长治市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表(长治市)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4年4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长治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