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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资环〔202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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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局、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税务局:

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部门。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 上由矿业权所在区(市)税务部门征收。油气矿业权以及矿业权 范围跨区(市)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由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二、 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及入库级次。矿业权出让 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省、市、区(市)按照 40:20:20:20 的比例分成,收入分别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列政府 收支分类科目“103071404-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纳入一般公 共预算管理。在税务征收系统未实现省级分成直接缴库的模式前, 税务部门征收按照中央、市、区(市)40:20:40比例征收入库, 区(市)通过更库形式将应缴入省级库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上缴省级库。

三 、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缴款流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 矿业权人签订合同后,以及发生合同、权证内容变更等影响矿业 权出让收益征收的情形时,及时向税务部门推动合同等费源信息。 税务部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回传 征收信息。费源信息、征收信息推送内容和要求,按照《青岛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资环〔2021〕11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共享缴款信息。

附件: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24〕13号)

 

青岛市白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1日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1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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