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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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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助推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绍兴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请各单位加强宣传,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向绍兴市税务局(法制科)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绍兴市司法局

2024年4月22日

 

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

 

为指导企业开展纳税合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纳税合规工作机制,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结合绍兴实际,制定《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绍兴企业合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纳税合规制度,防范纳税管理风险,保障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应尽合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规义务。

第三条 纳税合规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纳税合规建设,有效管控涉税风险,是企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营的必要保障。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纳税合规,是指企业及员工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涉税行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税务监管规定等方面的要求。纳税合规依托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诚信守法,以及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善,两者相辅相成。

本指引所称纳税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第五条 纳税合规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有效防控纳税违法违规风险,针对自身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开展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包括依法纳税相关的制度制订、风险预防、合规审查、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

本指引所称纳税违规,是指企业及员工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等涉税事务中,违反纳税合规要求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督促、帮助企业开展纳税合规建设、管理。

第七条 倡导企业遵循依法依规、全面覆盖、责任到人、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纳税合规管理制度

第八条 企业应坚持制度为基,积极构建以纳税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为核心、分级分类的纳税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合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纳税合规制度设计体现企业依法纳税的尊法意志,要与现有的管理体系相衔接,达到系统集成、业务融合、风险预防、运行可靠、持续更新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制订纳税合规基本制度,一般应明确合规目标、部门职能、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 企业制订具体纳税合规制度,须注意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管理特点,注意制度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企业构建纳税合规具体制度体系,一般应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预警、纳税合规审查、违规风险应对、违规问题整改和违规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制订纳税合规操作指南,应对制度实施方式、标准、流程和步骤进行详细规定,实现纳税合规义务责任到人、责任到岗。

企业可根据需要制作纳税合规管理操作手册,建立纳税合规流程图、纳税合规指引清单和违规警示清单库等具体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纳税合规运行和保障

第一节 组织体系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纳税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充实纳税合规管理领导机制,明确各管理层级、纳税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各业务及职能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等纳税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企业管理层要发挥统领作用,加强纳税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纳税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纳税合规管理工作,防范“纸面合规”现象出现。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企业纳税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负责企业合规流程的最终审查。

第十五条 企业应明确纳税合规牵头部门,一般可由财会部门或者法务部门负责。企业应设置纳税合规管理岗位,选配专业员工。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首席纳税合规官,并为其业务知识更新提供便利。

纳税合规牵头部门应发挥牵引能动作用,履行制度起草、合规审查、合规培训和风险识别、预警、应对等职责。

第十六条 企业应将纳税合规审查嵌入业务流程,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风险,内设产品销售、物资采购、资本运营、财务会统、仓储运输、投资融资、劳动人事(考核与薪酬)、基本建设、产品研发、审计监察、行政后勤等机构承担部门纳税合规的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内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企业纳税合规要求各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第二节 运行流程

第十八条 纳税合规的组织运行流程,通常指纳税合规的识别、评估、预警、合规审查、风险应对、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环节,包括:

(一)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可能产生的纳税违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

(二)认真开展纳税合规审查,将纳税合规具体标准嵌入经营管理各项业务流程,明确纳税合规审查职责界限,制订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

(三)建立纳税违规重大风险事件应对处理预案,开展预案演练,完善纳税违规各类问题的有效整改。

(四)组织开展纳税合规制度落实情况监督,及时追究违规行为。

(五)及时评价纳税合规管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设部门的协同运行机制,确保资源共享、集约管控、效率提升。

第二十条 倡导企业开展纳税合规服务外包,引入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导入合规管理ISO37301国际认证和GB/35770国家标准认证,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

第三节 要素保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提供足够资源,保障纳税合规管理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保障涉税岗位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税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为其业务知识更新培训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不断提高纳税合规管理信息化水平,通过内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即时预警、实时监控、快速处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注重培育纳税合规文化,积极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营造企业合规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高风险事项管控

第一节 高风险违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纳税合规管理涵盖从设立登记到清算注销的全生命周期各类涉税事项,重点关注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应扣未扣税款、虚开发票和违法使用发票等高风险违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骗取出口退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应扣未扣税款。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法定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放弃法定职责,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未依法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不履行按期、足额扣缴应扣税款义务的行为。

第三十条 虚开发票和违法使用发票。包括:

(一)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违法使用发票行为。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为。

(三)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虚开发票的规定处理。

第二节 管控重点

第三十一条 基础管控要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综合管控(但不限于)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登记会计账簿的伪造账簿行为。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变造,是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拼接等方式,制造假账、假凭证,以假乱真的行为;

(二)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

(三)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擅自销毁,是指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在使用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

(四)在账簿上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的多列支出行为,以及采取瞒报或者少报收入,并在账簿上作虚假登记的少列收入行为;

(五)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而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

(六)在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纳税资料的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具体管控措施。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业务对应纳税事项,对应纳税事项开展内控管理,重点关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免)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事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规措施:

(一)企业应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私设小金库。要准确核算各类收入,正确确认和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防范虚增销售收入、应作收入未作收入、不报瞒报少报收入、混淆收入类别等情形发生。准确区分不同业务适用的税率、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视同销售与混合销售行为。

(二)要严格审核记账凭证、发票等涉税资料,确保合法、有效、完整。注意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业务的识别。正确审核进项抵扣与进项转出的项目和金额,准确计算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等准确核算各税种的应纳税额。

(三)有出口退(免)税业务的企业,要防止没有出口货物,而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出口退税发票或者税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单证等有关凭证,冒充已出口货物等假报出口行为,防范虚报出口商品的数量以少报多,虚报出口商品价格,以低报高,虚报出口商品种类,以低税率商品报高税率商品,以增加退税款数额等其他欺骗行为的发生。

(四)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准确核算各项代扣代缴税款。防止在支付有关款项时,未按期、足额扣缴应扣、应收税款。要重点管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要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预扣、代扣税款,应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五)在办理申报缴税环节,应当根据电子税务局网上公布的纳税服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要依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完整报送纳税资料,在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六)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审计标准的要求,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完善约束机制,规范经营行为。

第三十三条 发票开具、使用、取得事项管控。企业应当熟悉了解发票的种类,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一)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发票无需发票专用章)。

(二)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收到发票(网络发票)时,接收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查验发票真伪;接收数电票的纳税人还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进行信息查验。

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企业应重点防范对外虚开和非法代开发票,收受假发票、虚开发票的风险。

在开展交易前,企业应对销售方作必要了解,关注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评估虚开发票风险,警惕收受虚开发票的风险。

收到发票后,企业应仔细核对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货物名称与数量、金额等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若发现异常,暂缓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查证核实。

企业应当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做好合同、发票、物流和资金流“四流一致”资料的留存备查。

第三十四条 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防范管理

(一)企业交易业务。在合同订立前,企业应对交易方的履约能力、从业时间等基本要素进行确认,有效识别“皮包公司”、“空壳公司”。合同由专人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账,财务部门负责抽查验证。

(二)企业存货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存货管理,根据生产流程和库存商品特性,对商品的购进、保管、使用、出库等每个环节制定出合理的内控制度。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办理各项进销存手续,保证账实相符。

(三)特殊业务管理。对于有行业特点或者可能存在特殊风险的业务,设置合理的风险控制点,做好风险识别和管控。如:委托加工、劳务外包、挂靠经营等业务,需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与相关交易方签订合同、协议,形成完整的交易链。

(四)重点岗位管理,企业要根据自身组织管理架构和岗位设置,梳理出纳税合规管理重点岗位,在提高合规意识,明确合规职责等方面采取防范措施。重点岗位通常涉及:企业各层次的管理岗位、会计和出纳岗位、开票和办税岗位、销售和采购岗位、仓库和人事统计岗位、基建和运输岗位等等。

第五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开展企业纳税信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高等级纳税信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多项激励措施,其中对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采取包容性审慎监管、惠企政策供给和直达帮扶、信用修复和等级评定等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 企业纳税合规,是税务机关评定企业纳税信用级别和开展企业信用修复的重要因素。税务机关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仅对企业依法纳税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供企业参考。

第四十条 本指引关于纳税合规管理涉及办税事项,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的《办税服务指南》的规范操作。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绍兴市司法局负责解释。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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