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发〔2019〕28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平台企业备案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试点的平台企业,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附件1)。
平台企业应全面、如实提供上述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将上述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后,平台企业方可为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
二、会员资格审查
向平台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代开会员),应首先向平台企业申请注册为平台会员,代开会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
(二)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四)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代开会员应如实提供上述资料,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平台企业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的,方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平台企业应妥善保管代开会员的资料,按户归档留存备查。
代开会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提交相关资料供平台企业审核。
三、平台企业应与代开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详见附件2)。对协议范本有变更的,变更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四、代开会员向平台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平台企业提交《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五、代开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企业应暂停为其提供代开服务:
(一)代开会员提供虚假资料或运输信息骗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二)代开会员信息发生变化未重新提交相关资料的;
(三)税务机关发现代开会员异常,通知平台企业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平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暂停其试点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二)代开会员注册信息不准确,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整改的;
(三)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缴税(费)款的;
(四)向代开会员收取代开费用的;
(五)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的;
(六)其他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未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七、在能够通过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递准确完整的代开发票数据信息前,平台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清册和代缴税(费)款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等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九、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