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资阳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3.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率的,具体适用为: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资阳市地方税务局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
资阳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