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是明确适用捐赠票据的公益事业活动范围,《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如: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二是不得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二、切实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填开。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根据捐赠收入的类别,选择:1.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的捐赠收入;2.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3.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定向捐赠收入等开票项目,并在备注栏完整准确反映公益事项的具体内容。
三、全面加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发放、使用、核销等工作,全面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管和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确保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范有序。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5月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