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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2024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参数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4〕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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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和《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1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参数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参数

202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821元,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772元。

以上述公布的各类参数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等,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

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44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265元。

村干部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265元。

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7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70%,县(市、区)财政补贴30%。

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

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少生快富”工程户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55元。

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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