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2013年12月26日,省局原文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现结合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认定
(一)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认定,仍以省局转发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下发的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年度建设计划为准。
(二)自2013年4月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下达市、县(市、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延边州备案)。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认定,以省局转发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为准。
(三)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的认定,以省局转发的省农委下发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计划为准。
二、关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契税问题
(一)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的,凡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且所购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
(二)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凡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且所调换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