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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2012〕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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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4日

 

 

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十次党代会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吉林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2011-2015年)》(吉政发〔2011〕20号),制定以下政策。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发展,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

(二)新申请设立从事服务业的非公司制企业,出资额实行申报制,其数额不受限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暂停收取注册登记费。

(三)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非公司制企业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数额确认文件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服务业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直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文件进行验资,凭验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改制的服务业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划转资产进行重组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资产重组被撤销的服务业企业,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同意接收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直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兴办、创办现代物流、信息(信息传输、软件外包服务等)、旅游、会展、科技、文化创意(动漫、工业设计等)、咨询及中介服务等鼓励类服务业企业,注册时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先注册,后缴付首次出资),其余部分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补足。

(五)以从事鼓励类服务业为主的公司制企业组建集团,其核心企业(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其子公司由5个降至3个。

二、财政优惠政策

(六)对当年引进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总部(或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由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其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对新引进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或其设立的地区总部、服务业高端企业、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在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选址、项目审批、收费减免等方面,各级政府要给予支持,依据其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情况,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由引进地政府视情况对重点企业适当予以奖励,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奖励政策。

(八)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对纳入省年度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的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4号)规定的标准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九)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市(州)服务业发展目标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十)切实发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逐步扩大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新增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的配套和对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县级政府的奖补。市、县级政府也要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投入力度。

三、税费优惠政策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2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十三)鼓励服务业从二产中分离,对分离服务业企业,新设立的物流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如符合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对符合规定的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十六)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文化项目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文化产品,凡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的,可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十七)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农民新办创办服务业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八)列入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项目规划的项目,免收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相应手续由所在地人防部门负责办理。

四、土地政策

(十九)对国内500强企业或投资额在3.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业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二十)鼓励各级政府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十一)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家政养老等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2年内不变更。

(二十二)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五、金融政策

(二十三)对符合规定的自谋职业、自主择业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转业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进城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金融机构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银发[2009]93号)有关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小额担保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四)对于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订立辅导协议并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服务业企业,可向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上市前期经费补助。服务业企业申报材料被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后,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50万元。如企业3年内未向监管部门申报首发上市材料,要退还补助资金。

六、集聚区政策

(二十五)对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 “吉林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重点服务业项目和新型业态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

(二十六)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研发设计、软件服务外包、科技、金融、文化创意、动漫等新型服务业态,有关部门要加大省级专项经费的投入,对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七)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地税局研究落实相关减免税政策。

(二十八)对高校、中职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合作开办不同类型的人才实训基地,以及对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参与共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有关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可视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七、其他政策

(二十九)对申请国际通行的各类资质认证并出国参展的中小服务业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要求的,可给予支持。

(三十)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直接产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国内外着名网站首播的,按每集1000元给予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及相关财税文件规定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十一)对具备相应办学资质,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专门开展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的机构,学员经其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三十二)将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引进纳入省引进人才计划支持范围,吸引一批域外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来我省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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