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残疾人联合会,雄安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税务局、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要求,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经税务部门催缴、财政部门警告后仍不缴纳的,由属地残联会同税务、财政部门共同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及时推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
二、被记为失信的用人单位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开展信用修复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属地残联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后,将结果信息报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撤销其失信信息的公示。
三、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将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推送至同级税务、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各级税务、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失信行为审核表
2.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失信行为修复申请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5月17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405/t20240524_34688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