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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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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地税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0日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省地税局为应对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围绕统筹推进"三化",实施"三动"战略,努力实现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的良好局面,结合实际,就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投资拉动方面(一)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企业从事电力生产项目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六)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七)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投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项目带动方面(八)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动漫企业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规定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符合条件的中小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十二)招商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照顾。

三、创新驱动方面(十三)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四)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对企业取得的支持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十八)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十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十)单位和个人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四、改善民生方面(二十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对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三)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500元,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十五)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对棚户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二十六)对符合条件的无籍房屋,房屋买受人可以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纳税事项,并缴纳房屋承受方应缴纳的税款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十七)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十八)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限定行业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以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再依次扣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十九)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实际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每人每年按3.5万元减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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