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已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设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均开征房产税。
198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