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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航业发展意见


内政发〔2011〕11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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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民航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量,是融入全球经济的重要纽带。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优化经济结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民航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民航强国”和“富民强区”战略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和快速发展,加大机场建设力度,拓展和优化航线网络结构,增强航空运力,构建多枢纽、多层级的机场体系和航线网络体系;建设以重点机场为中心,铁路、公路、城市交通协调配合的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培育临空产业园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 主要目标

1. 机场建设。加大民航机场建设力度,构建干线机场、支线机场和通勤通用机场协调发展的多层级机场体系。到2015年末,民航运输机场(含通勤通用机场)达到20个,规划开工建设和开展前期工作的支线机场和通勤通用机场10个,覆盖全区94%的经济总量、92%的人口和83%的旗县级行政区域。

2. 运输发展。积极引进和培育航空运力,构建多枢纽、多层级、开放性、高效率的航空运输网络,实现我区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增长。到“十二五”末,全区民航旅客吞吐量达到3000万人次,年均增长31.9%(其中呼和浩特机场旅客吞吐量达到10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达到5.6万吨,年均增长16%。基本满足社会对航空运输服务的需要。

3. 航空枢纽和临空产业培育。以重点机场为中心,统筹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和城市交通系统建设的协调配套,尽快构建我区主要城市的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依托枢纽逐步培育和聚集高附加值新兴产业以及会展、金融、商贸、旅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不断壮大我区临空产业。

(一) 争取增加机场布点

在国家已批布点的基础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民航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争取国家在调整“十二五”《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时新增我区扎兰屯、乌兰察布、林西、正蓝旗、东乌旗5个民航支线运输机场;新增乌拉特中旗、克什克腾旗、乌审旗、准格尔旗、鄂托克旗、莫尔道嘎、莫力达瓦等7个通勤机场;在根河机场拓宽服务领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他既有通用机场的服务领域。

(二) 大力推进机场建设

在加强对现有部分支线机场改造升级的同时,力争建成巴彦淖尔、霍林河、鄂伦春(加格达奇)、扎兰屯、乌兰察布等5个支线机场以及阿拉善3个通勤航空试点机场、根河等既有通用机场拓展通用航空服务试点机场。开工建设林西、正蓝旗、莫力达瓦等支线和通勤机场。指导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研究论证机场建设问题。

(三) 加快推广通勤通用航空

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通勤通用机场建设范围,初步形成以阿拉善左旗机场为中心的西部通勤通用航空机场体系,以海拉尔机场为中心的东北部通勤通用航空机场体系,以锡林浩特机场和赤峰机场为中心的东南部通勤通用航空机场体系,以鄂尔多斯机场为中心的西南部通勤通用航空机场体系。

(四) 积极增加运力投放

进一步加强与航空公司的合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有实力的航空公司进入我区航空市场,鼓励其在我区建立基地、设立分公司。到“十二五”末,我区基地航空公司数量争取达到2至3家。为尽快解决航空运力不足的问题,在2011年完成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组建内蒙古航空公司的工作。

(五) 不断完善航线网络

大力培育各干支线机场连接港澳台、俄蒙乃至亚洲其他国家、欧洲等的国际航线;将呼和浩特机场打造成连接东西、沟通南北、面向俄蒙、辐射港澳台乃至亚洲其他国家、欧洲的区域性枢纽航运中心;引导各有关盟市中心机场增加进京航班,并加大与呼和浩特机场之间的航班密度,通过呼和浩特机场实现各有关盟市之间以及与国内外其他城市之间的航班衔接。通过加密航空支线、做强航空干线、培育航空枢纽,形成支线与通勤航空网络、干线网络衔接互补,连接区外、国外枢纽机场的多层级开放式航空运输网络。争取将包头机场、锡林浩特机场、鄂尔多斯机场、二连浩特机场申请为航空口岸。

(六) 努力培育航空产业

积极支持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等有条件的城市规划建设临空产业园区。重点扶持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在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的支持下,建设呼和浩特大型航空物流中心。围绕通勤通用机场建设,鼓励在我区成立通勤通用航空公司和航空俱乐部。

(七) 逐步健全机场配套体系

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和城市交通的有机衔接,鼓励机场至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接驳运营,尽快实现航空客货运输的“零换乘”和“无缝对接”。加快建设与机场配套的场外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讯、排水等公用设施。

(八) 有效推进专业化管理

整合全区机场资源,实现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对全区机场的一体化管理和经营,统一规划全区航空网络和航线开发,提升我区机场专业化管理水平。

(九) 着力加强安全管理

在配合民航行业部门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同时,各级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空港发展用地、净空保护、噪音影响、电磁环境以及周边社会治安等的管理,逐步将机场公安、消防、气象、医疗急救等应急救援纳入城市救援体系,增强机场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大对民航安全的投入力度,确保民航安全生产。同时,建立空管工作军地联席会议机制,推动我区空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保障措施

(一) 完善民航机场管理机构

调整自治区民航管理委员会组成部门及人员,完善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设置,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切实有效地做好自治区机场发展规划、机场建设及政策建议等行业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 加快立法进程

尽快起草《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加强对我区民用机场和通勤通用机场的规划、净空保护、噪声影响等的管理,从法律层面确保机场安全运营。

(三) 加强财税支持

1. 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作为民航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机场建设和航线补贴。民航发展其他重大事项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加大机场建设投融资力度。把全区民航机场建设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对待,在积极争取国家机场建设投资的同时,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应继续做好机场建设资金的配套投入。对干线机场扩建项目,自治区及所在地政府要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支线机场和通勤机场建设要做到全额资本金注入,对于新建和改扩建的机场项目,根据项目审定的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和项目所在地区的财力状况,从自治区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对于有盈利能力的机场建设项目,要通过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拓宽金融市场融资渠道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地筹集机场建设资金。

加大机场运营和航线专项补贴力度。对运营亏损的机场和航线给予专项补贴,补贴的责任主体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所在地中小型机场的运营补贴力度,对执行支线运输和通勤通用运输的航空公司给予航线补贴,将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分别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民航发展专项资金除用于对重点国际航线的补贴外,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航线拓展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对航空客运量增长成绩突出的地方政府以及机场公司、基地航空公司的奖励。

2. 税费政策。“十二五”期间,对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所占用的耕地,按照2元∕平方米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各民航机场(含新建和改扩建)及新建的航空公司基地,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及水利建设基金;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用于机场和航空公司的更新改造和运营维护支出;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民用航空企业高管人员及飞行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对于我区新建或改建机场航站楼、飞行区、货运仓库等所交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各项配套费用,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专项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

(四) 保障建设发展用地

自治区及各有关盟市要将新建和扩建机场、新建航空公司基地以及空港物流园区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科学合理地确定用地规模的基础上优先核定。新建和扩建机场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五) 支持配套设施建设

各有关盟市应将为机场配套的场外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讯、排水等公用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保证机场的正常运转。

(六) 促进空域改革

积极争取将我区列为全国低空开放的试点,加大与空军及民航空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推动通勤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申报程序的规范和简化,建立低空空域保障服务的新模式。建立空管工作军地联席会议机制,成立联席会议组织机构,明确联席会议职能,制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七)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鼓励区内外有实力的企业投资通勤通用航空机场及通用航空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购买和使用小型航空器,缓解自治区民航发展资金不足的矛盾。根据我区通勤通用航空业发展需要,与民航院校建立通勤通用航空安全管理、飞行、机务、签派等专业人才的定向培养计划。加大民航在职人员培训力度,建立在职人员专业专项培训体系,提高在职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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